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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婚姻登记处地址及咨询电话
杭州市婚姻登记处主要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等业务。杭州市婚姻登记处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婚姻登记常见问题
1、在杭州打工的外地人可以在杭州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离婚登记是否要到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手续吗?
不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可以。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4、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吗?
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和代理。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199号)规定,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